ㄧ、分間牆、分戶牆區別: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節用語定義:
23.分間牆: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。
24.分戶牆: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。
二、簽證原則:
(ㄧ)由設計建築師先行調閱原使用執照結構設計計算書,查核拆除構材如已納入分析設計或無結構設計計算書時,則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,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。若確未納入「結構應力分析」之中,則由承辦建築師簽證並出具「建築師安全鑑定書及結構計算書」。
(二)僅增減非主要構造之室內分戶牆,且屬無須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証、申請樓地板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者,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。
(三)拆除非主要構造分戶牆,免由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原則如下:
1.拆除之分戶牆其構造為輕隔間、1/2B厚度磚牆及未達17公分空心磚牆者,其結構部分免由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,拆除長度亦不予限制。
2.拆除之分戶牆其構造如12公分以下單排單筋R.C牆,其結構部分免由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,其拆除長度不得大於分戶牆總長之三分之一,另前項長度如小於150公分時,得以150公分作為最小拆除長度。
3.前述原則僅係行政執行準則,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之。
